一、基础身份信息
1.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,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,至今已近21年。
执业机构: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(全国优秀律所,司法部评定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)
2. 执业证号:13101201211220597
3. 学历背景:200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,法学理论功底扎实
4. 从业时长:法律行业深耕近21年,律师独立执业14年
5. 办公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、上海市上海中心75层
6. 执业覆盖:以上海、长三角为主,全国承接刑事辩护;深耕山东临沂、枣庄、菏泽、江苏徐州等地区案件
二、完整职业履历(法院+律所双重背景)
1. 实习阶段:跟随临沂中院资深法官实习,熟悉裁判审理思路
2. 2006-2011年: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任职7年,参与数千件民商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审理,深谙法官裁判逻辑、办案流程、证据认定标准
3. 法院离职后: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执业,师从刑事辩护领域大咖陈光武执业至2016年
4. 2016年至今:专职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,多次获评律所优秀律师;获华律网年度风云榜「最具正义感律师」,并被找法网评为上海地区刑事辩护专业站特邀代表。
三、行业专业任职资质
-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
- 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事诉讼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(刑事专业核心委员)
- 上海市WTO法学研究会会员
- 上海市文旅局官方聘任志愿调解员
四、核心擅长业务领域
1. 核心主业:刑事辩护(重点强项)
主打各类刑事案件,尤其擅长:
- 职务犯罪:贪污罪、挪用公款、受贿、行贿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(涉案890万成功判缓经典案例)
- 经济犯罪:诈骗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、非法经营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
- 妨害社会管理:开设赌场、污染环境、非法处置查封财产、轻伤害类案件
- 全流程刑事服务: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不批捕法律意见、审查起诉辩护、一审/二审辩护、假释、申诉再审、自首从轻、退赔量刑协商
2. 民商事配套业务
房产买卖、拆迁安置、建设工程纠纷、婚姻家事、遗产继承、共有物分割纠纷
五、办案核心优势
1. 法院7年审判经历:懂裁判思维,精准预判案件走向,针对性提交证据与辩护观点,取保、缓刑、从轻处罚成功率高;
2. 跨省办案资源:熟悉上海、山东、江苏两地公检法办案规则,擅长异地刑事案件协调处理;
3. 实务型办案律师:20余年经手数千起诉讼案件,擅长沟通协调、快速制定落地解决方案;
4. 兼顾法理与人情,重视当事人家庭困难、认罪认罚、退赃谅解等从轻情节挖掘。
六、经典代表性案件
1. 陈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90万案,辩护后判处缓刑;
2. 大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(涉案近600万),大幅降档量刑;
3. 职务犯罪系列案件,成功认定自首、大幅减轻处罚;还有一例经法院审判免除刑事处罚的受贿罪案件。
4. 假释考验期再犯罪临沂本地案件,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;
5. 多起盗窃、轻伤害案件,达成谅解后取保、不起诉或缓刑。另有诈骗罪、强奸罪被终止侦查、撤销案件的多起成功案例
执业机构: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(全国优秀律所,司法部评定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)
2. 执业证号:13101201211220597
3. 学历背景:200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,法学理论功底扎实
4. 从业时长:法律行业深耕近21年,律师独立执业14年
5. 办公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、上海市上海中心75层
6. 执业覆盖:以上海、长三角为主,全国承接刑事辩护;深耕山东临沂、枣庄、菏泽、江苏徐州等地区案件
二、完整职业履历(法院+律所双重背景)
1. 实习阶段:跟随临沂中院资深法官实习,熟悉裁判审理思路
2. 2006-2011年: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任职7年,参与数千件民商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审理,深谙法官裁判逻辑、办案流程、证据认定标准
3. 法院离职后: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执业,师从刑事辩护领域大咖陈光武执业至2016年
4. 2016年至今:专职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,多次获评律所优秀律师;获华律网年度风云榜「最具正义感律师」,并被找法网评为上海地区刑事辩护专业代表(回头看看那个牌子记不清准确名字了)
三、行业专业任职资质
-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
- 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事诉讼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(刑事专业核心委员)
- 上海市WTO法学研究会会员
- 上海市文旅局官方聘任志愿调解员
四、核心擅长业务领域
1. 核心主业:刑事辩护(重点强项)
主打各类刑事案件,尤其擅长:
- 职务犯罪:贪污罪、挪用公款、受贿、行贿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(涉案890万成功判缓经典案例)
- 经济犯罪:诈骗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、非法经营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
- 妨害社会管理:开设赌场、污染环境、非法处置查封财产、轻伤害类案件
- 全流程刑事服务: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不批捕法律意见、审查起诉辩护、一审/二审辩护、假释、申诉再审、自首从轻、退赔量刑协商
2. 民商事配套业务
房产买卖、拆迁安置、建设工程纠纷、婚姻家事、遗产继承、共有物分割纠纷
五、办案核心优势
1. 法院7年审判经历:懂裁判思维,精准预判案件走向,针对性提交证据与辩护观点,取保、缓刑、从轻处罚成功率高;
2. 跨省办案资源:熟悉上海、山东、江苏两地公检法办案规则,擅长异地刑事案件协调处理;
3. 实务型办案律师:20余年经手数千起诉讼案件,擅长沟通协调、快速制定落地解决方案;
4. 兼顾法理与人情,重视当事人家庭困难、认罪认罚、退赃谅解等从轻情节挖掘。
六、经典代表性案件
1. 陈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90万案,辩护后判处缓刑;
2. 大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(涉案近600万),大幅降档量刑;
3. 职务犯罪系列案件,成功认定自首、大幅减轻处罚;还有一例经法院审判免除刑事处罚的受贿罪案件。
4. 假释考验期再犯罪临沂本地案件,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;
5. 多起盗窃、轻伤害案件,达成谅解后取保、不起诉或缓刑。另有诈骗罪、强奸罪被终止侦查、撤销案件的多起成功案例
典型案例:
1、案例1:案例1(必填):一、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3年间,陈某、刘某利用其在某泰公司负责IT运维、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,被告单位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成公司)在与陈、刘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,陈某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。刘某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。后某泰公司报警案发。
二、 办案经过
1、积极努力争取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 贾某系某成公司实际控制人,每次行贿都是贾某出面联系和实施,通过借款及其他名义合计给予陈某、刘某一千多万元。公安经侦查最终认定贾某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。贾某系某成公司总经理,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我们团队经多次沟通研讨,本案如果能认定为单位犯罪,对贾某的量刑非常有帮助。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,我和团队邢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沟通,最终将本人认定为单位犯罪。
2、被告人多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差点被逮捕收押,律师及时沟通介入得以避免 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悉心听取律师的意见,及时全部退赃,并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,也得以取保候审。但其取保候审后与陈某、刘某多次联系,被认定有串供的嫌疑,检察院有对其决定逮捕收押的想法。作为辩护律师,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制止被告人,告知其行为存在的风险和危害,又及时与检察院沟通,被告人贾某得以避免被逮捕收押的风险。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,被告人一直取保候审在外。
主要争议焦点: 我们担任行贿方辩护人,主张贾某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“数额较大”而非“数额巨大”。理由是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“数额巨大”没有明确规定。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,本案行贿方应按“数额较大”予以量刑。另一争议焦点是受贿方陈某辩护人提出陈在职务调整后(不再负责特定业务)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。本案行贿方、受贿方同案处理,鉴于考虑到量刑平衡问题,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争议焦点无异议。 三、 判决结果
法院对各争议焦点分别予以回应,虽然最终没有全盘采纳双方辩护人的意见(法院认定,陈某职务调整后,其职责仍与原业务具有关联性,且某成公司与某泰公司的合作持续,因此贾某在此期间给予的“好处费”仍属于贿赂款,应计入犯罪总额。被告单位及贾某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,依法认定为“数额巨大”),但在量刑结构方面还是有所考量。虽然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建议缓刑,最终法院认为对陈某、刘某、贾某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故依法宣告缓刑。
最终判决: 陈某: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 刘某: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 贾某: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 某成公司: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四、本案启示与合规建议
本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:
对员工的警示: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。企业员工作为“公司工作人员”,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巨大的,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切勿心存侥幸,职务便利不是“提款机”。
对企业的警示:以单位名义行贿,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,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,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。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命线,必须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。
企业合规体系建设: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,加强对采购、IT、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,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,防患于未然。
法律政策的适用: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“行受贿一起查”的坚定立场。同时,对于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,法律也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,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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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案例2: 浦东区法院诈骗罪,诈骗金额21万余元,一审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罚金人民币三万元(。同一天宣判的诈骗金额11万元退赃后还剩不到7万元就判了4年)因刑事诉讼审理期间怀孕生子,判决后还被法院裁定监外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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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案例3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(2017)鲁1302刑初1369号污染环境罪(叶某的辩护律师,判决拘役适用缓刑):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、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严重危害环境,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,应予惩处。判决: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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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案例4:遗产继承纠纷,被起诉分割近2000万元遗产。委托我们代理后经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,最终成功争取法院认定被继承人与被告1为夫妻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,从而避免近两千万财产被继女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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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有多起成功案例:
1、故意伤害罪案例:亲兄弟反目致轻伤被害人拒不谅解
辩护律师成功将量刑从一年六个月降至八个月
承办律师:王可红律师
一、案情简介
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徐某1系亲生兄弟,二人长期积怨、素来不和。2017年5月3日,双方在临沂某酒店喜宴现场爆发冲突:被害人徐某1先踹踢被告人之子,徐某见状情绪失控,与儿子共同对徐某1实施殴打,造成徐某1面部创口、多处软组织挫伤,右侧第3、5、6、7根肋骨骨折。经司法鉴定,被害人损伤构成轻伤二级。
本案案发后,被害人徐某1态度强硬,全程坚决拒绝出具谅解书,坚持追究被告人全部刑事责任。到检察院阶段后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索赔金额高达25万元。王可红律师见沟通和解无望,就与承办法官沟通主动赔偿想把赔偿款交在法院的想法。开庭后王可红律师又及时和承办法官沟通沟通量刑情况。法官提出初步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在无谅解、本地同类案件量刑偏严的背景下,当事人面临较重实刑,辩护压力极大。
二、办案经过
接受委托后,王可红律师结合自身七年法院审判工作经验,精准锁定本案两大核心难点:被害人拒不谅解是从轻处罚最大阻碍、本地裁判尺度偏重。围绕案情制定法院代收超额赔偿+类案对比说理+深挖被害人过错三位一体辩护策略:
1. 突破无谅解僵局,预缴赔偿夯实悔罪证据
被害人明确拒绝沟通、拒收赔偿款,无法达成私下和解。为完整留存被告人认罪悔罪、主动弥补损失的客观证据,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,申请由法院代为保管赔偿款项。被告人家属筹措远超被害人实际损失的2万元,全额缴至法院财务,由法院出具官方收款收据。该行为直接向法庭证明:被告人具备全额赔付意愿,未能和解仅系被害人单方面拒绝,并非被告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,为从轻量刑打下事实基础。
2. 锁定两大辩护核心,以上海同类判例争取降刑
与承办法官沟通量刑时,得知法院初步拟定刑期一年六个月。律师围绕两大核心辩点深度沟通:第一,本案属于亲兄弟多年积怨引发的家庭内部激情犯罪,区别于社会恶性暴力伤害;第二,冲突源头是被害人先行踹踢被告人子女,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。
为支撑辩护观点,律师专门检索、整理多份上海法院审理的亲属纠纷轻伤二级、被害人不予谅解的生效判例,纸质邮寄提交承办法官。结合全国量刑规范化“同案同判”原则论述:同类家庭琐事伤害案件,上海地区即便无谅解,量刑普遍不超过八个月,本案一年六个月的初步量刑过重,请求法庭大幅下调刑期。
3. 附带民事精细化质证,大幅削减不合理索赔
针对被害人25万元高额索赔,律师逐项质证证据,剔除过期居住证明、无关联手写医疗费、无起止地点无效交通费等瑕疵材料,依法驳回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十余万元诉求;同时认定被害人自身存在20%过错,最终法院仅核定合理损失一万三千余元,大幅降低被告人民事赔付压力。
三、案件结果
经庭内辩护、庭后书面沟通,法院完整采纳王可红律师全部辩护意见,量刑实现大幅缩减:
1. 刑事部分:原初步量刑一年六个月,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(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),成功少判十个月实刑。
2. 附带民事部分:判令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938.58元;被告人家属此前预缴至法院的2万元赔偿款,超出判决赔付金额部分。
四、律师点评
本案是被害人拒不谅解前提下,故意伤害案件大幅降刑的典型成功案例,打破“无谅解必定重判”的固有认知:
1. 轻伤案件的从轻处罚并非只能依靠被害人谅解。即便双方无法达成和解,通过主动向法院预缴超额赔偿、留存完整悔罪凭证,能够有效对冲无谅解带来的从重情节,为法庭从轻裁判提供扎实客观依据。
2. 跨区域类案对比是调整本地量刑尺度的关键突破口。本案依托上海成熟同类判例,结合量刑规范化原则说理,有效说服法官修正原本偏重的一年六个月量刑意见,最终降为八个月。
3. 亲属、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,辩护需重点挖掘被害人过错、激情犯罪、主观恶性小等酌定从轻情节,结合民事赔偿的积极举动形成完整辩护逻辑,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宽缓处理。
2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近600万经辩护成功从轻量刑三年半
(王可红律师经典成功案例)
一、案件基本概况
本案案由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被告人涉案销售金额500余万元(596+4要库存实际已到六百万,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已达到“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标准,对应法定量刑区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参考本地裁判尺度: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既往同类案件中,涉案金额260万元的被告人,量刑已达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本案涉案金额接近该参考案件的两倍,案件量刑压力极大。
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、酌定从宽情节:主动投案构成自首,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8万元,获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,全程自愿认罪认罚,同时被告人系本案共同犯罪主犯。
二、案件办理过程及关键辩护工作
(一)审查起诉阶段:沟通调整主刑量刑建议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公诉机关初步出具量刑建议:有期徒刑四年。
结合全案从宽情节,我多次与公诉人沟通论证,逐一阐述自首、退赃、被害人谅解、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法定从轻、酌定从轻依据,结合本地类案裁判规则充分发表意见。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,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(二)审判阶段:全力争取罚金刑下调
庭审前,因王可红律师多次提出家属愿意主动缴纳罚金,法院初步拟定罚金金额为56万元。考虑到当事人及家属实际经济情况,我向承办法官沟通说明:家属有一次性足额缴纳罚金的意愿,恳请结合案件情节、家庭实际履行能力予以酌情降低。经沟通协调,法院最终将罚金调整至40万元,为同类涉案情节下较低标准。
(三)关于“缴罚金减刑”方案的考量与取舍
庭审前,经与法院承办法官多次沟通罚金事宜,法官提出鉴于当事人前面行赔偿受害人 48万元,如果家属愿意足额缴纳罚金,就交40万元罚金,如果缴纳罚金上再酌情减刑三个月。
我第一时间将该方案完整告知家属,并客观分析利弊:足额缴罚金可缩短刑期三个月,但需额外支出40万元款项。家属综合经济状况、成本与减刑幅度进行权衡后,决定放弃该从轻方案,不再额外缴纳罚金。法院尊重当事人及家属选择,最终判决未再对罚金数额、主刑刑期作出变动(原来决定判罚金56万元)。
三、裁判结果
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;在案查扣的假冒商品依法予以没收。
该结果与徐汇区法院260万元涉案金额类案刑期持平,在涉案金额翻倍、被告人为主犯的前提下,实现大幅降档轻判,主刑、罚金刑均争取到本案最优结果。
四、案件亮点与办案总结
1. 突破金额桎梏,精准实现量刑降档
本案涉案金额远超本地三年六个月刑期的类案标准,且被告人为主犯,从重情节客观存在。辩护工作紧扣全部从宽情节,全程与办案机关良性沟通,最终做到涉案金额翻倍,刑期与轻额类案保持一致,主刑辩护效果显著。
2. 兼顾法律规则与当事人实际,优化财产刑结果
罚金刑并非机械套用标准,结合当事人主动配合、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实际履行能力提出辩护意见,成功将罚金从56万元降至40万元,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。
3. 客观释明方案,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
针对“缴纳罚金减刑”的司法政策,完整、客观向家属解读利弊,不做主观引导。最终由家属自主作出选择,办案全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选择权。
4. 类案参考价值
本案清晰体现出: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,自首、退赃退赔、被害人谅解、认罪认罚四大情节叠加,是实现降档量刑的核心抓手;同时罚金刑可结合悔罪态度、履行能力沟通下调。面对“缴财减刑”选项,需结合刑期变化幅度、家庭经济条件综合判断,选择最契合自身需求的方案。
五、办案感悟
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往往直接关联量刑,本案能够取得理想结果,一方面依靠对法律条文、司法解释、本地类案裁判尺度的熟练运用,深挖全部从宽量刑情节;另一方面依托与公、检、法机关理性、专业的沟通,让辩护意见被充分采纳。刑事辩护不仅是刑期的博弈,更是结合案件事实、法律规定、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综合规划,在合法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人身、财产权益的最大化。
3、
【职务犯罪辩护成功案例】受贿罪——全程辩护,终获免予刑事处罚
一、案件事实
被告李某某原系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某村村委会主任,因被他人实名举报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。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担任村干部期间,利用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管理、村镇建设管理等职务便利,多次收受村民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,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,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二、办案经过——辩护全程介入,兼顾法律与情理
王可红律师接受委托后,为当事人提供了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三个阶段的全程法律服务,办案过程中既坚守法律底线,也兼顾当事人的家庭与情绪需求。
1. 侦查阶段:温情办案,同步争取取保
案件办理期间,当事人的父亲突发重病住院,律师为避免影响当事人情绪、动摇其认罪悔罪的稳定心态,选择“报喜不报忧”,始终以积极沟通、传递案件进展的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;同时持续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,申请变更强制措施,结合当事人一贯的良好品行、涉案情节,推动案件向轻缓化处理方向发展。
2. 关键突破:挖掘品行证据,扭转办案视角
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取证,找到当事人任职期间一心为民服务、曾因见义勇为被当地媒体公开报道的材料,形成完整的品行证据链,向办案机关证明:当事人虽存在少量违纪违法事实,但本质上是廉洁奉公、热心公益的基层干部,本次涉案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极小。
3. 成功取保:兼顾法律效果与家庭责任
基于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与辩护意见,办案机关最终同意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。当事人走出看守所的当天,恰好赶上父亲的葬礼,得以回家送老人最后一程,避免了“子欲养而亲不待”的遗憾,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的专业与用心表示万分感激。
三、审判阶段:律师辩护有勇有谋有策略
1. 精准定性,厘清事实边界
律师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精准梳理,区分了不同款项的性质与对应的职务便利,纠正了部分指控事实的不当定性,为后续从轻辩护奠定基础。
2. 聚焦从宽情节,论证免罚合理性
律师重点向法院阐述以下核心辩护意见:(1)涉案金额较小,当事人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消除了违法后果;(2)当事人在任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,存在见义勇为等正向品行证据,社会危害性极低;
(3)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,真诚悔罪,结合其家庭情况,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四、案件结果
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可红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,判决:
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,免予刑事处罚;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当事人未被判处实刑,既保留了人身自由,也未留下刑事处罚的记录,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与家庭的影响。
五、律师办案心得与点评
1. 全程辩护的价值,不止于庭审胜诉
本案中,律师不仅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,更在侦查阶段通过取保候审申请,帮助当事人尽到了最后的家庭责任,实现了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、家庭效果”的统一。
2. 认罪认罚不是被动接受,而是主动争取最优结果
当事人对涉案事实无异议,但律师并未因此放弃辩护,而是通过梳理证据、挖掘从宽情节,将认罪悔罪转化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条件,最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。
3.基层职务犯罪案件,律师及早介入很关键
案件初期是取证、定性、口供固定的关键阶段,越早介入越可以及时指导相关人员规范陈述,规避不实供述、诱供与诱导笔录,从根源减少被定罪与加重情节。
及早委托专业律师可以有效规避办案机关取证陷阱
审讯阶段存在大量法律误区与话术陷阱,专业律师可以提前告知合法应对方式,避免无意识自认、牵连同案、形成不利证据链。律师及早介入也可以提前厘清案件定性,阻断加重情节。能够第一时间区分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、从轻从重情节,阻止办案机关随意拔高案件定性、扩大涉案金额。
及早委托律师辩护尤其是全程委托有利于律师全程监督办案流程,杜绝程序违法。律师也可以 提前搭建完整辩护思路,结果更可控。越早阅卷、梳理证据、沟通办案机关,就越容易争取最优结果。
4、律师办案既要专业也要细心有耐心,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,有利于实现个案个性化优化处理的效果
对于本案收回金额不大,被告人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非常好,担任村主任期间深得人心。本案中,王可红律师又挖掘出被告人李xx被媒体报告的的见义勇为事迹,成为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小、社会危害性低的核心佐证,直接推动了案件的轻缓化处理。
4、异地务工涉刑案在律师全流程辩护下实现轻刑
(王可红律师亲办案例分享)
一、案情简介
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,系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。
(一)案件基本事实
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的一家企业(以下简称涉案企业)在未办理合规环保手续的情况下,于兰山区内经营生产,在作业过程中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未经达标处理直接排放,经当地环境监测机构检测,污染物浓度远超国家标准,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。
(二)当事人特殊情况
本案当事人系外地来鲁务工人员,为涉案企业的技术人员,并非案件主犯,在生产过程中曾就排污问题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反对意见,但意见未被采纳。案发时当事人已近六十岁,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,因看守所管理秩序问题遭受同监室人员欺凌,身心均承受较大压力,迫切希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(三)案件核心争议点
本案核心在于,如何结合当事人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、主观认知及特殊处境,为其争取程序与实体上的从轻处理,实现取保候审与后续轻缓刑罚。
二、办案经过
(一)紧急会见,稳定当事人状态
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兰山区当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。会见中,辩护人除核实案件事实外,重点了解到当事人被欺凌的情况,当即向看守所管理部门反馈并推动问题处理,缓解了当事人的处境,也建立了当事人对辩护人的信任。
(二)梳理核心情节,明确辩护思路
结合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情况,辩护人锁定三大关键辩护方向:
1. 地位与作用次要:当事人系企业雇佣的务工人员,无排污决策权限,仅负责协助生产管理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属于从犯。
2. 主观恶性较低:当事人并非排污行为的发起者,且曾就排污问题提出反对意见,对污染结果持排斥态度,主观恶性小。
3. 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:当事人年龄较大、身体条件一般,羁押期间存在特殊困难,且无串供、毁灭证据的风险,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。
(三)推动取保候审,实现程序突破
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,结合上述情节详细说明理由,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。
(四)审判阶段持续辩护,巩固从轻结果
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,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交当事人的从犯地位、认罪悔罪态度、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,推动法庭采纳全部辩护观点。
三、案件结果
(一)实体判决结果
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,但鉴于其系从犯、归案后坦白认罪、悔罪态度良好、主动配合缴纳罚金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,判处当事人拘役并适用缓刑,罚金已全部缴纳。
(二)社会效果与当事人反馈
本案中,辩护人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程序利益,也推动其获得了缓刑的轻缓刑罚,避免了短期羁押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进一步影响。案件办结后,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专业代理表达了高度认可,后续多年仍与辩护人保持联系(每年过年都给王律师打电话并邮寄礼品表示感谢)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5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(2017)沪0101刑初836号(刑事代理,庭审中受害人得到了赔偿)被告人金某某因琐事将王某某打伤,一直拒绝道歉。在庭审中,被告人表示认罪,还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向被害人表示道歉,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同时,为表示赔偿的悔罪态度已向法院缴存代管款55000元。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。
6、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7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(2018)鲁1302刑初1735号贩卖毒品罪,贩卖甲基丙胺,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;
8、贩卖毒品罪(冰毒)(现场查获900克),系毒品累犯,判决死缓;
9、股权纠纷。黄某、陆某在单位工作时获得单位股权激励若干份,后离职,但一直未行权。单位上市后违规处理了这些股权,委托律师代理后成功实现股权兑现(调解结案)
10、陈某某被诉遗产分割,标的2000余万元。经律师代理最终争取我方三套房产未被分割(法院认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);
另有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大量多起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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